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婚外情还款协议不受法律支持
王蓓 潇岚

  “甲方:郁健  乙方:白萍 甲方给乙方还债12万整,条件是乙方白萍不能有其他男人,若有其他男人,甲方郁健不能给乙方白萍还债12万整,同样,甲方也不能有其他女人,经乙方发现,每发现一次罚责人民币2万元整”

  2008年5月12日,慈溪市法院受理了原告白萍诉被告郁健民间借贷一案。一起普通的借贷案件却由于案情复杂,不得不进行了3次庭审。最终慈溪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原告:2007年8月,被告以做生意为名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2万元
  80后出生的原告白萍诉称:自己2005年从安徽老家来慈溪务工,认识且与被告成为朋友。2007年8月,被告以做生意为名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2万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及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8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的内容为:甲方:郁健  乙方:白萍  于2008年2月6日达成以下协议:甲方郁健愿意给乙方白萍还债人民币12万整,具体给白萍还债情况(如)下,在3月30日前还5万,4月18日前还7万;2、2007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的内容为:甲方(郁健)因需向乙方(白萍)借款100 000元,甲方每月返还给乙方红利28 000元,分红在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甲方收到乙方借款后正式开始。

  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并不存在,只有在双方是情人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才替原告还12万元的债
  60后出生的被告郁健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008年2月6日的还款协议书仅仅是被告自愿替原告归还对第三人债务的一份承诺书,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另一份协议书,约定只有在双方是情人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才替原告还债。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相符的复印件。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2008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另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为:“甲方:郁健  乙方:白萍 甲方给乙方还债12万整,条件是乙方白萍不能有其他男人,若有其他男人,甲方郁健不能给乙方白萍还债壹拾贰万整,同样,甲方也不能有其他女人,经乙方发现,每发现一次罚责人民币2万元整。”,以证明被告愿意替原告还债是有条件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份补充协议书原告是在受被告胁迫之下签订的。

  法院:现有证据仅仅反映了被告曾作出过自愿替原告还债的承诺,与原告的诉称事实及主张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原告白萍在明知被告郁健系有妇之夫的情况下,曾长期与被告保持着同居关系。被告对原告诉称其曾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予以否认,而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诉称事实主张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诉称的借贷事实不成立。原、被告双方同时签订的另一份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只有在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期待的效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白萍对判决结果不服遂向宁波中院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承办该案的陆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原、被告所立的协议内容涉及婚外情,违反了公序良俗,如果对协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会对合法婚姻中的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也违背了我国的伦理道德。